在戶政單位的網頁QA是這樣寫的
1、請逕向遷入地戶政事務所辦理(不需回原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申請遷出登記)。
2、攜帶證件如下:
(1)遷出地戶口名簿
(2)遷入地戶口名簿(或房屋證明文件,如說明3)
(3)遷徙者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
3、如遷入欲單獨成立一戶,須具備下列書件之一,方可受理登記(亦須繳驗正本):)
(一)遷入本人、配偶、直系血親、姻親所有房屋或無償借住他人房屋者,憑房屋所有權狀、最近一期已完稅之房屋稅單、最近六個月內之買賣契約書或其他足資證明所有權之證明文件辦理。)
(二)遷入租賃他人房屋者,除提憑經法院公證之租賃契約書者外,如提憑未經法院公證之租賃契約書者,應同時檢附出租人之房屋所有權狀、最近一期之已完稅房屋稅單、最近六個月內之買賣契約書或其他足資證明所有權之證明文件辦理。(如個案情形特殊,賃契約書仍應繳驗正本外,出租人所有權之證明文件得以經房屋所有權人註記與正本相符並簽章之影本代替。)
(三)遷入工廠、商店、寺廟、學校、其他公共處所者,憑戶長或主持人或管理人之同意書辦理。
(四)提憑本人、配偶、直系血親、直系姻親所繳納最近六個月內之水電費或瓦斯費收據辦理。
(五)有居住之事實而無法提出上列證明文件者,得經警勤區佐警或戶政事務所人員查實後辦理。
4、未成年人辦理遷徙登記,應由父母共同為之。若父或母單獨為未成年子女申辦遷徙登記,如無一方不能行使之情事,應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二十四條第四項規定,由未成年子女之父或母,提具另一方同意書辦理。
5、受託辦理遷徙登記,另應附繳委託書、受委託人國民身分證、印章。
其實只要準備紅色字的部分
還有記得帶一張兩吋照片 因為到時候要換身份證
這樣 就搞定了
所以…我現在是『寄居』在臺北市中山區的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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